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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瓷砖功效、生产地址标注不清......多商家被罚

陶瓷信息网2023-12-22 0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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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贴瓷砖可包治“百病”,功效有多强大就能“写”多大,殊不知,在有此类宣传想法的时候,商家就已经是在违法的边缘反复试探了。日前,青海省格尔木市监局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显示,一瓷砖店铺销售的某品牌瓷砖标注可“杀菌抗菌、净化空气、改善心脏功能、促进血液循环”等,可谓是功能十分强大,但商家无法提供有关凭证证明瓷砖有治疗功能,显然,此类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最终,该店铺被格尔木市监局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处罚1.5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并行,意在对商家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约束,而陶瓷砖行业中,不少商家因为广告宣传出问题,而被相关部门处罚。

例如,有陶企因使用与其他企业相似的商标图案,易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行为,因而被罚;也有陶企因生产地址标注不清,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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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瓷砖功效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被罚1.5万元

日前,青海省格尔木市监局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某瓷砖经营店店铺招牌、店内形象展示墙和展示区瓷砖产品标签上标注有“索**风尚”内容,并在陈列的瓷砖标签上标注有“100%绿色环保、杀菌抗菌、净化空气改善空气结构、改善心脏功能、促进血液循环、缓解呼吸道疾病、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促进新陈代谢”等内容。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向消费者介绍其销售的“尚*”精工瓷砖时,宣称该瓷砖是索**瓷砖,并在出具给消费者的购买凭证上标明商品为“索**瓷砖”。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销售的瓷砖产品中含有上述改善空气质量和治疗疾病功效的佐证材料。“索**”瓷砖商标注册权利人也从未向当事人和“尚*”精工瓷砖生产厂家进行过授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格尔木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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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不详

被罚10万元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博**商标的注册人为A公司,博**瓷砖生产厂家为A公司,签订博**品牌《区域总经销合同》的也是A公司,A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西省。但案涉瓷砖外包装上品牌为博**陶瓷,只出现欣**公司的名称,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只在很不显眼的位置标注生产地址为某工业园(未注明所在省市)。

该公司是一家从事瓷砖生产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欣**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代其加工生产陶瓷产品,然后由A公司发货到常德市武陵区一建材经营部进行销售。

A公司生产的博**陶瓷臻石系列产品,在其外包装上,突出标注了佛山市欣**陶瓷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仅在外包装边角以微小黑色字体标注了生产地址为某工业园的信息。

武陵区市监局在日常监管时发现上述情形,认为生产者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市场混淆的违法行为。案发后,A公司更新了产品外包装,在新的产品外包装上将生产地址为某工业园的信息标注在欣**公司的地址之下,但仍未注明作为生产者本公司的名称和生产地址等完整信息。

而欣**公司并不具有陶瓷产品生产资质。在调查中,武陵区市监局向A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但该公司未向武陵区市监局提供上述涉嫌混淆生产者信息的商品经营额,致使上述商品经营额无法有效计算。

武陵区市监局认为,该公司在生产的案涉产品外包装上不如实标注作为实际生产者的本公司名称和生产地址等信息的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是由欣**公司生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武陵区市监局拟对A公司罚款1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武陵区市监局的处罚合理,因此维持原处罚。



使用他人商标做混淆

被罚款

12月1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市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云浮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查明,云浮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瓷砖胶外包装中,以不作为商标使用的方式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字样,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罚款。

混淆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标识用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以误导消费者并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实施混淆行为至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为驰名商标

被罚3000元

12月8日,山西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其中,有一瓷砖店铺被处罚。

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门头发布了“新**陶瓷”户外展示牌广告。广告内容宣传“新**陶瓷 中国驰名商标 瓷砖十大品牌”,经查。新**陶瓷未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1月11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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