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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举报陶瓷厂污染反被告敲诈,申诉5年改判无罪、获赔44.4万

陶瓷信息网2021-12-04 08:54:30

2013年,河南南阳唐河县某村三位村民因陶瓷厂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生产生活,向有关部门举报,陶瓷厂在给予赔偿金时,三人以敲诈勒索罪被逮捕。其中两位村民于2016年被判有罪,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三人被迫踏上5年漫漫上诉路,终于在2021年重审时改判无罪。

近期,三人就冤假错案向相关法院递交冤假错案控告书,终于迎来后续。

11月23日,三人收到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共计获赔44.4万余元,但对于该赔偿决定,三人并不认可,将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前情:举报陶瓷厂污染反被告敲诈

2013年,河南南阳××陶瓷有限公司在唐河县建厂投产,首期建成1条抛光砖生产线,但工厂就建在李某3人所在村庄被征用的耕地上,与现存耕地只有一墙之隔。从投产当年开始,村民们不仅发现空气中散发着难闻的气味,同时麦子大幅减产甚至部分绝收。

村民们随即开始向环保部门反映,2014年1月,唐河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区进行监测后出具的报告显示,该公司排出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已经远超过仪器测量范围,属严重超标。

2014年6月开始有村民到当地相关部门信访维权,唐河县环境保护局也认定该陶瓷公司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属于排放严重超标,因此要求该公司停产整改,并处以8万元罚款,当年8月,该公司的污染问题还被南阳市环保局挂牌督办。

但直到2015年2月唐河县环保局做出的处理决定仍未被全部落实。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到2019年,该公司共有8项来自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涵盖擅自利用无采取防渗措施的沟渠输送和贮存酚水沉淀物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最高一次处罚因二氧化硫浓度超标被罚款21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间,该陶瓷公司就污染一事向当地近100户村民进行每亩耕地500-2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获得赔偿后,部分村民开始接受被污染的事实,放弃了参与维权,但李某等3人仍坚持维权。

2015年4月,李某等3人与南阳××陶瓷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予三人赔偿共12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三人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追究或向相关部门反映污染问题。

但在达成协议后,该陶瓷厂污染仍在继续。李某等三人就针对唐河县环保局有法不依,保护、包庇污染企业等问题向南阳市环保局反映,并电话投诉到河南省环保厅。

2015年6月,南阳××陶瓷有限公司的两位领导再次找到三位村民协商,双方商定由该陶瓷公司给三人追加污染补偿款8万元,先支付5万元,剩余部分在两个月内结清,并现场向三人支付5万元后又出具了3万元欠条。

当年8月6日,其中两位村民来到陶瓷公司领取最后一部分赔偿款时被警方带走,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当天未到场的另一位村民也于同日被抓捕。


上诉路:被判敲诈后重审,检方决定不起诉

被抓捕后,唐河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三人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李某三人以南阳××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周边农作物为由多次举报,陶瓷公司被迫先后支付12万元和5万元,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6年6月2日,唐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人第一次获得的12万元赔偿款系经管委会调解,双方自愿赔偿签订,不认定为犯罪,但第二次索要被害企业5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最终,当时到场的两位李姓村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未到场的另一位被免予刑事处罚。

此后,该案经唐河县法院再审、南阳中院二审,均维持原判。三人不断上诉,2019年12月,河南高院指令南阳中院对本案再审。2020年7月20日,南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唐河县法院重审。

南阳中院再审时,检方曾提出8项“事实不清”,其中包括有无政府工作人员参与达成赔偿协议的过程、三李的信访内容是否足以让涉案企业产生恐惧和害怕心理。

李某曾对媒体说过,他们第二次举报的对象实为唐河县环保局,在相关文书中,三人确实未曾提及索要赔偿的说法。在李某看来,三人上访举报环保部门不作为,被原审法院认定存有要挟污染企业赔偿的动机,因而被认为存在明显的有罪推定。

案件发回唐河县法院重审之后,李某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20年11月5日,此案被移送到南阳市方城县法院审理。

2021年6月,三人收到了方城县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方城县检察院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三人不予起诉。


后续:申请五千万国家赔偿,获赔44.4万

申诉五年终获无罪,李某等三人要求有关部门对案件侦办、审查及审理过程中的公职人员进行追责。今年7月,三人正式向唐河县纪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时递交冤假错案追责控告书。

骤然获罪给三个家庭带来巨大影响。在出事前,其中一位村民经营一家电器商铺,由于突如其来的官司,生意难以为继,他被迫注销了经营执照,依靠妻子打零工维持生活。其他两人也因为被判敲诈而和家人产生矛盾,甚至影响到了子女的婚恋。

9月22日,三人正式向唐河县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看病后续治疗费和名誉尊严损失费等,分别为1826万余元、1837万余元、1684万余元,共计5348万余元。

以李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为例,其要求赔偿的1826万余元包括,被羁押的302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3万余元、3年缓刑监管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损害人身健康后续治疗费200万元、个体工商户经验倒闭损失费用17.5万元、6年维权成本合理支出150万元以及家庭名誉尊严侵权损失1000万元等。

11月23日,李某三人当日收到唐河县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赔偿三人共计44.4万余元。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44万余元赔偿金包括三人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每人113049.3元,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35000元。对于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法院均未予支持。对于错判对三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法院决定将国家赔偿决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三人名誉进行恢复、消除负面影响;在下发赔偿决定书时,工作人员代表唐河县法院当面致歉。

对于该赔偿决定,三人并不认可,将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其中一人认为,唐河县法院未对其缓刑期间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且多年来他们所承担的律师费等多项申诉费用均为合理支出,也应当予以赔偿。三人将于近期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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