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信息综合消息 11月17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文件拟规定,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方圆100米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禁设玻璃幕墙
据广州市环保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3年接到的投诉有34宗,而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上旬,公安部门接到的投诉有70宗,其中投诉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的占53%。但是,由于目前光辐射环境管理尚属立法空白,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没有开展,监管执法部门不明确,缺少相应的处理规则,因此,市民健康和城市光环境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在此背景下,《管理规定》应运而生,并规定了光辐射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据市建委近期的调查数据,广州市现有玻璃幕墙550万平方米,是一类重要的现实或潜在光辐射源,未来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情况还将十分广泛,因此需要对玻璃幕墙的光辐射环境管理进行全面、明确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天然暗环境区域内的建筑物,均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同时对部分场所设置玻璃幕墙实行限制。这些场所包括:住宅,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及其毗邻建筑物;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米以下和其余路段10米以下部位。
限制区内设置玻璃幕墙不得使用镜面玻璃
在技术规范上,《管理规定》明确,新建建筑设置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在限制设置场所或建筑物高度5倍范围区域内存在或规划有住宅、医院、养老院、学校以及主次干道或相应级别道路和公路的,应当采用反射比小于0.16的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而位于限制设置场所以及商业区、商业居住混合区、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文化教育区、城市次干道两侧区域内的现有玻璃幕墙,采用反射比大于0.3材料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造,消除或减轻光辐射环境影响;具备条件的,要求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材料。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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