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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详细介绍

陶瓷信息网2019-09-05 11:40:02

一、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简介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社团法人组织,是由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陶瓷、卫生洁具、厨卫家居、装饰艺术陶瓷、工业陶瓷、色釉料及原辅材料、陶瓷机械装备生产制造和科研、装饰设计、教育、流通贸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成立于1986年12月,会员遍及中国30个省市自治区,从业职工人数超过百万,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担负着协助政府对全行业的管理职责,依据章程承担着行业的自我监督、引领、协调和服务的功能,在企业之间、政府与行业之间、行业与国际同行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组织架构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各项工作,下设行业工作部、培训部、联络部、展贸部、信息部、财务部、《中国瓷砖卫浴》杂志编辑部、《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年鉴》编辑部、《中国建筑卫生陶瓷网》、外商企业家联谊会、以及青年企业家联谊会;分支机构包括卫浴分会、智能家居分会、建筑琉璃制品分会、色釉料原辅材料分会、先进陶瓷专业委员会、机械节能环保分会、生态建筑陶瓷分会、装饰艺术陶瓷专业委员会、流通分会; 行业研发中心,包括:现代仿古砖研究中心、微晶玻璃陶瓷复合砖研究中心、瓷抛砖(板材)研究开发中心、建筑陶瓷绿色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大理石瓷砖研究中心、水龙头研究设计中心、陶板及陶板幕墙研究开发中心、陶瓷原料干法制粉研究中心、角阀研究中心、防滑陶瓷砖研究中心、淋浴房设计研究中心、商业整体空间快装研究中心、薄(大)板研究中心、智能健康厨卫设计研发中心、花洒产品研究设计中心、水箱配件研究设计中心、K金瓷砖技术研发中心、高压注浆成形研发中心等18个领域的行业创新研发中心。

面向企业、面向行业、面向市场、面向国际是协会的工作方针。团结协作、共同提高是协会的会风。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开拓创新、和谐有序、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协会的工作宗旨。


三、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章程(2014年12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uilding Ceramics & Sanitaryware Association,缩写CBC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建筑陶瓷、卫生洁具、厨卫家居、装饰艺术陶瓷和工业陶瓷生产及相关企业和科研设计、装备制造、教育培训、施工、内外贸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企业服务,在行业内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又是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内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 经授权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政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单位之间关系;

(五) 开展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举办有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各种技术资料;

(六) 开展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产品展览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和产品促销活动;

(七)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活动;

(八) 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筑陶瓷和卫生洁具领域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在本行业中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贸易、科研、教学等方面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师等, 或在陶瓷艺术设计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获得本会的会刊、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出版物;

(三)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获得本会的会刊、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出版物;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9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资料来自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的介绍来自网络,仅供参考,一切由其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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