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供图,图文无关
据夹江西部瓷都陶瓷协会消息,7月1日下午,夹江县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审,夹江某大型陶瓷企业销售员,利用从事销售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80多万元归个人使用,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陶瓷行业销售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占有客户资金的行为,并不是个例。而且,非法挪用、占用公司/客户资金的销售员,大多数都是因为赌博、无节制消费等个人原因,导致自身背上沉重债务,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后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陶Sir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近年来陶瓷行业发生的“职务侵占”或“挪用公款”案件较为常见,几乎各大产区都有发生。甚至还有行业人士透露,以其所在的陶瓷企业为例,近几年发生了多例。 据一项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职务侵占罪已经成为高发频次第二高的民营企业犯罪类型,并且民营企业涉及职务侵占的频次远超于国有企业,几乎发生在企业的各种岗位、各个经营环节,管理岗、财务岗、采购岗、销售岗等都有涉及。归根结底,许多民营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不规范,存在私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或是因为监管不严,公司交易流程存在隐患,导致职务侵占的情况易发、高发。 企业供图,图文无关 职务侵占,陶瓷厂高发 有的侵占金额高达300万元 据各地公安部门公布的信息,近些年与陶瓷行业相关的职务侵占案,不仅仅发生在各大产区的陶瓷厂,在下游终端经销商门店、上游陶机装备及色釉料企业亦有发生,有的涉案金额甚至高达数百万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 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货款 ▶ 2019年12月,宁夏某建陶销售公司聘用马某担任销售经理,自2020年4月起,马某通过微信转账以及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货款,其中一部分上交公司、一部分用于自己花销,并对公司管理人员金某谎称客户货款没有结清,还提供伪造的客户欠账凭证。凭借这一手段,马某从王某、金某等29位客户手中共计收取货款32.25万元。最终,马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宁夏某建陶销售公司经济损失32.25万元。 ▶ 2018年5月至11月,湖北某瓷砖公司业务员苏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隐瞒客户购买瓷砖的真实情况,从该公司侵占瓷砖及客户货款合计297358.9元。此外,2018年11月,苏某还以销售瓷砖为由,骗取吴某等多人货款330364元。所得赃款共计约62.77万元均被其挥霍。2019年10月,苏某被法院判决犯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退还所有违法所得。 ▶ 2020年辽宁法库某陶瓷有限公司销售员李某,采取编造客户欠货款的方式,非法侵占该公司货款10.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 2021年9月,湖北当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范某、许某、周某在湖北某陶瓷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客户瓷砖货款达522429元,不入公司账目而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 泉州网2021年3月30日报道,福建晋江某大型陶瓷公司员工张某,在外省一地市分公司担任经理,负责分公司全面工作,分公司每年销售额在千万级。经手着大额的资金流,张某有了不应有的“想法”——高卖低报,从中赚取差价。按照总公司管理制度,分公司账目应是由总部派驻的财务人员负责,但是张某为了让“高卖低报”更便利,主动将做账、收款等财务工作揽到自己身上。 张某开始“看人下菜”,在销售的时候,高于公司定价报价给客户,达成交易后,在做账的时候,又把账目上的价格写公司的定价,甚至以“清库存”为由,低于公司定价销售,从中赚取差额。 企业供图,图文无关 第二种: 财务在账目上做手脚 侵吞公司货款
▶ 2019年,福建某大型陶瓷企业南宁分公司财务吴某年入20万还不满意,吴某的工作相当于会计、出纳由他一肩挑,分公司每年销售额4000万元都由他经手。他开始将收取的客户货款现金纳入私囊,并在账目上做手脚,将账目做平,累计侵吞公司货款130余万元。后来,公司派人到南宁分公司盘点库存、核对账目,吴某见事情掩盖不住,主动向公司领导坦白,但此时的他已无力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种: 部门主管,虚开报账
▶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广东肇庆高要区禄步镇某陶瓷有限公司水电部铲车维修班班长吴某,与人密谋,以虚开购买铲车配件数量的方式骗取了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16.1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据广东云浮市中院2019年发布的案例,云浮一陶企行政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在短短两年时间,在处理17名员工的工伤赔付中,通过伪造医疗收费票据、调解协议书、收据等方式虚开报账,侵占公司财产601035.87元,并且在公司监控系统安装、缴纳排污费、购买后勤设备等侵占后勤支出款项数万元。 第四种: 涉案高达近300万元 物流对账单上“做手脚”
2018年9月,昆山一派出所接到某陶瓷公司财务负责人林先生的报案,称其发现公司物流费用支出异常,怀疑储运主管王玲(化名)虚报价格、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公安机关随即对王玲展开调查,并于2019年4月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据林先生在公安机关陈述,他所在的公司从事陶瓷的生产和销售,在全国设有十几家分公司,因为货物运输的缘故,每月会产生大量的物流费用。2018年4月,林先生发现公司物流对账单明细上的一些运货单价与合同上有出入,遂与其中的一家上海物流公司负责人联系,意外得知储运主管王玲长期在物流对账单上“做手脚”。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984329.34元(其中人民币90099.46元系未遂),数额巨大,其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王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14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许多涉案人员只是普通员工 背后的管理漏洞值得警醒 从上述案例可见,许多涉案人员在企业并非“身居高位”,也并未“身居要职”,却能够长期侵吞公司财产,多起案例涉案金额甚至高达数百万元,其中的教训十分深刻。 梳理这些典型案例可知: 一、有的涉案人员年龄只有20多岁,刚踏上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少,受不良风气影响,轻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面临家庭经济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二、此类案件多发生在陶瓷厂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极为熟悉,掌握各种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不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三、对陶瓷企业的危害大。由于案发时间较长,且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往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赃款、赃物几乎挥霍贻尽,致使受害陶企的损失无法全部挽回,影响陶企的正常生产经营。 值得警醒的是,许多陶企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一些企业忽略企业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为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有些企业仍是家族式经营,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又缺乏必要的警惕和防范,给少数职员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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